依據已生效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執行字第59號執行裁定書及(2013)鼎執行字第59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經福鼎市人民政府(鼎地登【2013】296號)文件批準,注銷曾閩育證號為鼎國用(1999)第2733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因鼎國用(1999)第2733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無法收回,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五十六條的規定,曾閩育所執有的鼎國用(1999)第273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現予以公告廢止。
特此公告
福鼎市國土資源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