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日福:
本局于2011年9月28日對你涉嫌未依法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資料的進貨臺賬一案進行立案調查,現本案已調查終結,因多方查找至今無法聯系上你,現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鼎工商處字(2013)1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內容如下:一、責令改正;二、處以罰款4000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本公告送達期滿后六十日內向寧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本公告送達期滿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