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已生效的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寧民終字第158號民事判決書及(2012)鼎執行字第247-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經福鼎市人民政府(鼎地登【2013】176號)文件批準,注銷周瑞泉證號為鼎國用(2006)第1363-84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因鼎國用(2006)第1363-84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無法收回,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五十六條的規定,周瑞泉所執有的鼎國用(2006)第1363-8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現予以公告廢止。
特此公告
福鼎市國土資源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