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已生效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執行字第485-2號執行裁定書及(2012)鼎執行字第485-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經福鼎市人民政府(鼎地登【2013】164號)文件批準,注銷陳桂平證號為鼎國用(2011)字第368-741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因鼎國用(2011)字第368-741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無法收回,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五十六條的規定,陳桂平所執有的鼎國用(2011)第368-74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現予以公告廢止。
特此公告
福鼎市國土資源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