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在室內充電引起火災,誰該擔責?
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判令電動車所有人邵某、電動車使用人陳某分別賠償火災受害者小陳各項損失費20853.88元、55561.63元,房屋出租方洪某賠償小陳60415.51元。
據悉,陳某系邵某員工。邵某為陳某提供電動車用于上下班通勤。2022年10月某晚,陳某在其租住的福鼎某民房室內為該電動車充電。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導致同棟樓租戶的未成年人小陳被燒傷,鑒定為傷殘程度十級。
小陳出院后,將邵某、陳某、房東洪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217510.7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起火原因系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房屋出租方洪某,未能管理好出租房屋安全使用,有效阻止租戶電動車在房屋內充電等問題,對發生火災事故和造成小陳傷害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邵某對于購買的二手電動車是否安全、合格不明,電動車在充電過程發生故障,說明電動車本身存在安全問題,邵某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和造成小陳傷害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電動車的使用人陳某在房屋內給電動車充電,未能確保安全充電、履行充分注意義務,以致引發火災,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和造成小陳傷害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小陳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責任,將未成年人家留在家中,對擴大小陳的傷害后果,存在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三被告的責任。
綜合考慮酌定房屋出租方洪某承擔40%責任,電動車使用人陳某承擔30%責任,電動車所有人邵某承擔10%責任。
法官提醒:
近年來,因電動車充電故障引發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對此,各方主體都應當履行應盡的責任義務,提高安全用電意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
首先,電動車的購買者應當前往具有合格銷售資質的店鋪購買車輛,確保電動車、車載電池、充電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其次,電動車的使用人應當按照說明書正確使用車輛和充電器,定期檢修、維護車輛性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最后,物業管理者應當盡到管理、服務義務,配置完善的消防設施,定期清理易燃危險物品,對電動車進入室內充電等危險行為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