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福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認真落實公安部“斷卡”行動部署,全力解決“兩卡”犯罪突出問題。6月19日至6月26日,福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認真研判“斷卡”線索,快速出擊、連續攻堅,先后抓獲9名“斷卡”嫌疑人,有力震懾轄區涉卡涉詐犯罪高發態勢。
經查,違法嫌疑人黃某(男,白琳鎮人)、蘇某某(男,店下鎮人)、李某(男,磻溪鎮人)、夏某某(男,桐城街道人)、王某某(女,山前街道人)、黃某(男,管陽鎮人)、鄭某某(男,管陽鎮人)、江某某(男,山前街道人)、歐某某(男,山前街道人)為謀取個人私利,參與非法出租電話卡、借用他人電話卡橋接境外詐騙團伙與被害人通話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電信詐騙活動提供了便利。
目前,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醒
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證、電話卡、銀行卡、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這些賬戶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網絡詐騙、信用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自己遭受財產損失和個人征信負面影響,更有可能成為犯罪的幫兇,甚至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詐騙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第三十八條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