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帶孩子到早餐店買早餐,小孩卻掉進裝滿熱豆漿的桶內,全身燒傷達41%,這樣的事故應由誰來擔責?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判決豆漿店經營者賠償小白醫療費、修復費等各項損失98546.93元。
2022年4月,小白在其母親蔡某的帶領下來到林某經營的豆漿店購買早餐,蔡某購買早餐后在柜臺外準備刷碼付錢時,小白脫離蔡某的視線跑進早餐店柜臺內工作區選購蛋糕,在走出柜臺時摔進裝滿豆漿的大桶,被嚴重燙傷,當即被送往福鼎市醫院,因病情嚴重,于當天轉至溫州醫院治療。
經診斷,小白燒傷41%,需行刃厚皮移植術、皮膚焦痂切除術,治療后仍需穿戴彈力套愈合創面。小白為此花費醫療費、整容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40780.99元,在送醫治療期間,林某賠付醫藥費7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該豆漿店作為餐飲經營場所,理應對其放置在公共場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案發時裝有滾燙豆漿的大桶被放置在顧客必經的門口一側,豆漿桶雖蓋著蓋子,但顧客無從知曉大桶內系滾燙豆漿,周圍亦無任何警示標志,無法引起消費者的足夠注意。
在小白進入柜臺內時,林某未當場制止并作出必要的安全防范舉措,小白因此摔倒掉入該豆漿桶導致嚴重燙傷,其損害結果與林某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林某作為經營者應當對小白的損傷負有賠償責任。
案發時小白系不滿5周歲的幼童,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控及危險識別能力不足,需要監護人時刻細心地照顧看護,避免其陷入危險境地,小白母親蔡某作為小白的法定監護人將小白帶領進豆漿店購買早餐,卻未全程看護孩子,確保孩子在自己的視野及控制范圍內,結果導致孩子擅自進入豆漿店工作臺內而未加以制止,其在監護過程存在過錯,對造成小白的損傷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豆漿店作為餐館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客戶小白遭受損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小白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確定豆漿店經營者林某對小白的損害結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小白及監護人自行承擔30%責任。
法官后語
該案涉及《民法典》中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以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問題,對于該案事故的發生,被告作為經營者應當對經營場所范圍內的安全保障承擔過錯責任。被告經營過程中未盡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小白摔進豆漿桶,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監護人蔡某缺乏應有的安全監護意識使小白脫離照看的范圍。
根據二者過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經營者應承擔主要責任,監護人應承擔次要責任。
回想該案,誰到底應該為小白的燙傷負責,案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經營者應當盡到經營范圍內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家長們也一定要細心照顧好自己的孩子,時刻監護好自己的孩子,避免事故重新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