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廖夢旖)明知他人從事違法活動,仍主動借出銀行卡和身份證,并從中獲取好處費。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分別判處被告人洪某強、周某琴拘役四個月,并分處罰金2000元。
2021年間,被告人洪某強通過網絡認識“仙總”(在逃),“仙總”告知需要銀行賬戶用于為網絡賭博活動接收、轉移資金,并答應提供好處費。2022年1月間,被告人洪某強將該情況告知被告人周某琴。被告人周某琴為賺取好處費,答應提供其名下銀行賬戶用于接收、轉移資金。
此后,被告人洪某強與“仙總”聯系,并指示被告人周某琴將銀行卡及身份證、手機在福鼎市交給“仙總”。后該銀行賬戶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事后,被告人洪某強從“仙總”處收取好處費2000元并轉交給被告人周某琴。
經查,被告人周某琴的賬戶一日交易流水達678541元,其中79900元經查證系涉詐騙資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洪某強、周某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賬戶幫助他人進行資金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