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電動車及其電池進電梯
最高或被罰萬元!
3月30日,《福建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二審。二審稿作出較大幅度修改,增加了細化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條款。
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消防安全隱患突出,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需要通過法規加以規范。
二審稿就此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集中或者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二審稿增加了居民違反消防安全使用電動車禁止性規定:
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橋廂,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審稿同時增加了物業對電動車管理的相關職責: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充電安全的巡查,制止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充電,違反規定未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管理單位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火災隱患重點領域,目前缺乏有效的消防安全監管。二審稿為此增加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及具體管理措施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搭建的臨時建筑、臨時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針對一些火災隱患突出領域,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易燃建筑密集以及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鼓勵和支持符合上述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志愿消防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