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歸還懸賞廣告中的遺失物可以索要報酬嗎?
答:民事主體在社會生活中應遵循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懸賞人以廣而告之的方式發布了懸賞信息,并作出了支付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人完成了廣告指定的內容就可以要求懸賞人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2、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別?
答:“定金”是金錢擔保,是指合同當事人于合同訂立時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擔保性質的資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功能。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喪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支付訂金通常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因此,訂金支付方不能依據定金罰則要求收取方雙倍返還訂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睹穹ǖ洹返谖灏侔耸邨l: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游泳館經營者聲明“物品遺失概不負責”有效嗎?
答: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常常使用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然而訂入合同的格式條款并非當然有效,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通常情況下,自己的確應當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但在游泳館中,游泳館的經營者應當預見消費者通常情況下會將手機等貴重電子產品放入儲物柜,因為這類物品不適合在游泳時隨身攜帶或使用。所以,游泳館應當為此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游泳館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來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這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