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董虹)日前,市法院制定《關于執行通知程序前置的若干規定》,在審判階段督促當事人及時自動履行義務,加快執行進程,從而健全審執銜接的執行長效機制。
據悉,該規定要求在刑事附帶民事及民商事案件裁判文書中,明確通知負有金錢債務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法院報告財產。即在審判階段即啟動了執行通知程序,適時提醒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或報告財產,確保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力,又提高了執行效率,在生效裁判文書申請執行后,相關當事人違反執行通知義務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